定金相關規定
說明:
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布,小客車租賃定型化契約範本(第4條、第5條、第20條暨其應記載事項第4點及第5點(修正草案)」案)等規定已修正通過。本案修正重點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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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業者收取之定金不得超過總租金30%為避免消費者欲取消租車時,因訂車時即被迫支付全額租金,從而被部分租車業者全部沒收之消費糾紛,
本案規定:當消費者訂車時,倘業者要收取定金,最高不可超過總租金總額之30%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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租車業者依消費者解約通知到達日,按比例退還已繳之定金為避免消費者欲解除租賃契約時,發生業者拒不退還定金或僅願意退還少額定金之消費糾紛,本案規定:租車業者應依消費者之解約通知到達日,依比例退還消費者所繳之定金。依消費者(承租人)解約通知到達日,依比例退還所繳訂金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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距租車日 |
退還定金 |
當天 |
0% |
前1天 |
20% |
2到3天 |
30% |
4到6天 |
40% |
7到9天 |
50% |
10天前 |
100%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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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需收取定金(總租金30%以下),才算完成預約手續,並給予客戶一份“預約確認單”並留底,日後方便查證核對。
2.為保護雙方權利,未支付定金視同未完成預約訂車手續,但若因故無法及時支付定金,則予以保留預約,但不保證提供車輛。
3.如逾約定取車時間未取車且未事先告知,則視同放棄預約,定金不予退還且不予保留車輛。
※ 取消退訂交易須酌收20%手續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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